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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   浏览量:0

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
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山西省能源局、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有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作表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开展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23至2024年,在全国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2024年底前,在全国遴选出200家能效领跑者。
  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申请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以下称创建对象)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等,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由节能工作责任主体牵头统一申请创建,创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可以自愿申报参加创建,编制切实可行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填写创建备案表,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
  (二)确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创建对象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的1.1倍确定创建名单,于2023年12月底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报送国管局。
  (三)组织实施。列入创建名单的创建对象应当积极落实各项创建任务,确保创建的质量和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和推动,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评价验收。2024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1),通过资料评审、实地勘验等方式,组织完成对本地区创建对象的初审评估,严格按照分配名额,从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通过名单,评估结果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地区创建工作总结和评估通过单位名单、创建报告、宣传资料一并报送国管局汇总。2024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成立评价验收工作组,通过全面审核资料、随机实地勘验等方式,对各地区初审评估通过的创建对象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五)发布名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创建工作应按照程序开展自评申报、名单审定、组织实施、初审评估,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评估验收。
  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复核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命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单位保留命名,复核未通过且3个月内整改仍无法通过的、无故不开展自评的单位取消命名。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已达到复核时限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当对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1),对命名获得期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因机构、建筑面积或设备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复核结果的,应当报国管局同意后,稳定运行1年后进行复核。
  (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应进行复核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格保留或者取消的意见,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0月底前,报送国管局汇总。
 (三)抽查。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以材料审核、实地勘验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地区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公布复核结果。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达到复核时限应按程序开展自评,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审核与抽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公共机构达到复核时限应按照程序开展自评,各部门进行审核,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开展抽查,公布复核结果。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
  (一)遴选方法。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机关、市级及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遴选,每个省(区、市)每个类别遴选出1家能效领跑者。
 (二)遴选流程及时间安排。2024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1)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遴选,形成本地区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及单位节能工作案例材料报送国管局。2024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对推荐单位进行验收。
  (三)发布名单。国管局在官方网站对遴选出的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名单。能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应按照程序开展遴选、推荐,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目标。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应当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主要包括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以及开展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替代、节水护水、生活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绿色办公、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等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方式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给予激励,对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获得命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引领表率和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扩大影响力和辐射范围。
  (三)严格遵守创建纪律。申请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切实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力戒脱离实际、为创建而创建等形式主义。对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取消创建资格。
 
  附件: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2.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5.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6.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
 
 
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3年11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 国管局节能司  孔亚东 010-63098658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余锋俊 010-68505680
财政部经建司  简晓荣 010-61965050)

附    件:

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2.2023-2024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5.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6.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